(2017)粤2071民初10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洪星与李斌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星,李斌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0208号原告:张洪星,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被告:李斌池,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原告张洪星与被告李斌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2017年7月25日,原告张洪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星撤诉。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计28元,由原告张洪星负担。审判员 赵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柯佩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