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3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重庆日高工具有限公司与武胜县相聚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3309号原告:重庆日高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33号附渝州新城C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64015218。法定代表人:谢小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武胜县相聚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县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日高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武胜县相聚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日高工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日高工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日高工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元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