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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2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胜佳与贵州省通林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盘水市钟山区镇艺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佳,贵州省通林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盘水市钟山区镇艺煤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2393号原告:刘胜佳,女,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贵州省通林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83号麒麟花园大厦15楼,营业执照: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王兴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镇艺煤矿,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营业执照: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王兴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刘胜佳与被告贵州省通林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市钟山区镇艺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刘胜佳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胜佳以证据不足,需要补充收集证据,故暂时放弃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胜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兰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