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81执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贾钱与执行姚小静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钱,姚小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1129号申请执行人:贾钱,男,生于1988年5月18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姚小静,女,生于1988年3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本院在执行贾钱与姚小静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现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11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虎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法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