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贾钱与执行姚小静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钱,姚小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1129号申请执行人:贾钱,男,生于1988年5月18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姚小静,女,生于1988年3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本院在执行贾钱与姚小静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现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11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虎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法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