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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1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军利、李治龙等与刘华六、宁夏建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利,李治龙,陆广洋,王宏霞,李桂花,侯昌华,张少华,刘蓓蓓,刘倩倩,王祥,段艳艳,王小峰,康金山,刘华六,宁夏建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1682号原告:张军利,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凤翔县。原告:李治龙,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原告:陆广洋,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王宏霞,女,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李桂花,女,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凤翔县。原告:侯昌华,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张少华,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刘蓓蓓,女,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刘倩倩,女,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王祥,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段艳艳,女,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甘肃省泾川县。原告:王小峰,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甘肃省泾川县。原告:康金山,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诉讼代表人:张军利、李治龙。被告:刘华六,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被告:宁夏建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长城中路与正源南街交叉路口向北200米乐天苑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桂静,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张军利、李治龙、陆广洋、王宏霞、李桂花、侯昌华、张少华、刘蓓蓓、刘倩倩、王祥、段燕燕、王小峰、康金山与被告刘华六、宁夏建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2017年7月25,原告诉讼代表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军利、李治龙等十三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元4714元缓缴,减半收取2357元免缴。审判员 李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彩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