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3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吕国平与邓明强、权德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国平,邓明强,权德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3执656号申请执行人吕国平,男,汉族。被执行人邓明强,男,汉族。被执行人权德义,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323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吕国平申请执行邓明强、权德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邓明强、权德义在银行有存款,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邓明强、权德义在银行的存款71782元到蓬安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树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