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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吕国平与邓明强、权德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国平,邓明强,权德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3执656号申请执行人吕国平,男,汉族。被执行人邓明强,男,汉族。被执行人权德义,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323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吕国平申请执行邓明强、权德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邓明强、权德义在银行有存款,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邓明强、权德义在银行的存款71782元到蓬安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树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