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民初6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邦锡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崇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邦锡,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崇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6810号原告:王邦锡,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文成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天利嘉园3-6幢201-1室、南浦路179号。主要负责人:黄广兴。被告:张崇光,男,195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告王邦锡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崇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邦锡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邦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8元,减半收取1634元,由原告王邦锡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思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