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2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袁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2658号原告:袁某,女,汉族,1983年3月20日出生,晋州市人,被告:杜某,男,汉族,1985年8月24日出生,晋州市人,袁某与杜毫离婚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袁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伟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