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民初2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胡红卫与虞永亮、应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红卫,虞永亮,应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2773号原告:胡红卫,女,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虞永亮,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应小玲,女,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原告胡红卫与被告虞永亮、应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红卫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红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4元,减半收取397元,由原告胡红卫负担。审 判 员 虞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唐婷婷代书记员 张志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