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4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通辽市致兴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丁有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致兴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丁有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4369号原告:通辽市致兴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胜利,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内蒙古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有仁,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通辽市致兴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有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通辽市致兴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通辽市致兴轻钢彩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市致兴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9元,由原告通辽市致兴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彩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繁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