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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定远县吉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亚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吉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亚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747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吉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北极星商业广场6#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MA2MWNB08M。法定代表人:刘怀昆,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亚运,男,199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定远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皖1125民初1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亚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广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烨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