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刑更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宋月云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月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刑更808号罪犯宋月云,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人,高中文化,现在天津市西青监狱服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武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月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8万元。刑期自2012年10月9日起至2023年10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以(2015)一中刑执字第47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0月9日起至2023年1月8日止。执行机关天津市西青监狱提出对罪犯宋月云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并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宋月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月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监狱级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天津市西青监狱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月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月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2年10月9日起至2022年5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勤审判员 齐万久审判员 华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东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