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徐晖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5刑初666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晖,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于北京市西城区,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3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24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武阳检刑诉〔2017〕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晖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徐晖在武汉市汉阳区玫瑰园酒店xx房间非法持有塑料袋装红色颗粒毒品4包,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称量,共计净重13.21克。经武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均检测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晖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晖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晖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徐晖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晖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徐晖曾因毒品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现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晖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晖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志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