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文畏与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杨启雄、第三人会理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文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畏,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杨启雄,会理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文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1252号原告:张文畏,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告: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道芦林大转盘。法定代表人:夏连金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三环路西三段**号*幢*楼*号。负责人:杨启雄。被告:杨启雄,男,45岁,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成都市金牛区三环路西三段**号*幢*楼*号。第三人:会理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会理县滨河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丽,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张文星,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文畏诉被告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杨启雄,第三人会理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文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畏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4874元,由原告张文畏承担。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甘晓岚人民陪审员 何法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子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