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8民初2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侯明杰与李永青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明杰,李永青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8民初2585号原告:侯明杰,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巴里坤自治县。被告:李永青,男,195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原告侯明杰与被告李永青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7月25日,原告侯明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侯明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2.50元,减半收取计51.25元,由原告侯明杰负担。审判员  季禹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