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3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景民、魏传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景民,魏传芝,徐美峰,宋春兰,刘科明,赵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3130号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顺和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圣峰,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被告张景民,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兰陵县。被告魏传芝,女,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兰陵县。被告徐美峰,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兰陵县。被告宋春兰,女,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兰陵县,被告刘科明,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兰陵县。被告赵锦,女,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景民、魏传芝、徐美峰、宋春兰、刘科明、赵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景民、魏传芝、徐美峰、宋春兰、刘科明、赵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2元,减半收取149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耿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伟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