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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福秀、青岛山海源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秀,青岛山海源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1635号申请执行人李福秀,女,汉族,1962年10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南市。被执行人青岛山海源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8号603室。法定代表人卞峰,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福秀与被执行人青岛山海源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非因公死亡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仲案字(2015)第10957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92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南劳仲案字(2015)第10957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军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