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执恢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邱忠成与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忠成,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恢204号申请执行人邱忠成。被执行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乘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乘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陈 恒审判员 王洪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