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2民初7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海龙与XX、李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龙,XX,李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冀0302民初7429号原告:王海龙,男,现住秦皇岛市。被告:XX,男,现住秦皇岛市。被告:李康,男,现住秦皇岛市。王海龙与XX、李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王海龙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海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海龙负担。审判员李宝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陈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