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2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卢二楼与被告曹晓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二楼,曹晓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2民初769号原告:卢二楼,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曹晓府,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告卢二楼与被告曹晓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二楼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晓府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原告购买柴油款共计546927元及迟延付款利息;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被告通过朋友介绍与原告在电话中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0号柴油,原告负责运送到被告指定的四川阆中市用油点,被告按次给原告结算油款,油价为每吨7300元。协议达成后,原告先后给被告运送0号柴油十余车,刚开始被告还能正常结款。但后来就找借口开始拖欠,2015年1月,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载明共计拖欠原告油款546927元。此后原告一直催要,被告以各种借口推诿不还。2015年8月,原告以诈骗向延川县公安局报案,延川县公安局立案后进行了调查,被告对欠款一事认可,并承诺了还款方式和时间。被告曹晓府未出庭应诉,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及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因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及书面答辩意见,且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故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2015年10月24日至今一至五年期为4.75%;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被告承诺最后还款日期为2015年2月10日前。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柴油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达成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向被告出售柴油,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结算后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欠款总额支付因被告逾期付款造成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确定以欠款总额年利率6.65%,从被告承诺最后还款日期即2015年2月10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曹晓府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卢二楼购买柴油欠款共计546927元;并向原告卢二楼支付逾期付款造成的经济损失(从2015年2月10日起按照欠款总额546927元年利率6.65%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9.27元,减半收取4634.64元,由被告曹晓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新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秀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支付。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