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3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鄂州市国土资源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州市国土资源局,乔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3执316号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住鄂州市鄂城区滨湖西路169号。法定代表人祝健,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乔松,男,汉族,1965年1月15日出生,住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号。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鄂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鄂州国土资执罚[2015]03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乔松关于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申请,��履行非诉行政执行审查程序,不能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晓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潘侃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