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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2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坚持督促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坚持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2民督2号申请人: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邵县酿溪镇白云路35号。法定代表人何小勤,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陈坚持,住新邵县。申请人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坚持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12日发出(2017)湘0522民督2号支付令。限被申请人陈坚持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陈坚持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异议,认为其没有向申请人借款。本院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的以未实际借款为由提出书面异议,符合终结督促程序的条件,本案转诉讼程序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湘0522民督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40元,由申请人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基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