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1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樊俊杰与北京恒江腾润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宝山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俊杰,北京恒江腾润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宝山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1324号原告:樊俊杰,男,1967年5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北京恒江腾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宫翠萍,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振兴,公司员工。被告:上海宝山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志彬。原告樊俊杰与被告北京恒江腾润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宝山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俊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樊俊杰负担。审判员 杨文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蓝纯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