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民初8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彭胜利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胜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657号原告:彭胜利,女,1989年2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临沂兰山长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35号。法定代表人李连亮,总经理。本院在原告彭胜利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胜利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胜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8元减半收取759元,由原告彭胜利负担。审 判 员 王效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马骏腾书 记 员 唐铭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