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山东中普建材有限公司与杨来功、陶现华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中普建材有限公司,杨来功,陶现华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1711号原告:山东中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士旺,董事长。被告:杨来功,男,1969年4月出生,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陶现华,女,1968年7月出生,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原告山东中普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来功、陶现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山东中普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中普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6元,由原告山东中普建材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晨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