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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2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温风凤与杨家贵、阳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风凤,杨家贵,阳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杨守顺,吴小敏,邱松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2民初1036号原告温风凤,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现住普定县。委托代理人孙鹏,系贵州九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家贵,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现住贵州省普定县。被告阳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顺市西秀区龙青路中段银城帝景S2组团4-2商铺。法定代表人:蒋云峰。委托代理人范承武,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系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杨守顺,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第三人吴小敏,女,约22岁,住贵州省普定县。第三人邱松柏,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风凤诉被告杨家贵、阳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温风凤因需要收集相关证据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风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0元,减半收取2650元,由原告温风凤负担。审 判 员 严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葛    鑫书 记 员 尚姚剑(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