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9001民初4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马绍文与张彦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绍文,张彦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4446号原告:马绍文,男,1997年3月9日出生,回族,工作单位不详,住石河子市。被告:张彦刚,男,199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石河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绍文与被告张彦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马绍文于2017年7月25日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绍文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送达费90元,合115元(原告马绍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海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