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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9001民初4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马绍文与张彦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绍文,张彦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4446号原告:马绍文,男,1997年3月9日出生,回族,工作单位不详,住石河子市。被告:张彦刚,男,199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石河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绍文与被告张彦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马绍文于2017年7月25日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绍文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送达费90元,合115元(原告马绍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海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