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执异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花群与白米林、左小丽、河南中通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静雷,陈冰雷,杨花群,白米林,左小丽,河南中通矿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7执异40号申请人:陈静雷,男,汉族,住宜阳县。申请人:陈冰雷,男,汉族,住宜阳县。申请执行人:杨花群,女,汉族,住宜阳县。被执行人:白米林,男,汉族,住宜阳县。被执行人:左小丽,女,汉族,住宜阳县。被执行人:河南中通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玉英。杨花群申请执行白米林、左小丽、河南中通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院于2017年7月18日收到申请人陈静雷、陈冰雷的变更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其提供了该身份证、户口本、其父母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放弃继承权声明书、(2017)宜证民字261号公证书、(2017)宜证民字262号公证书、户籍注销证明及宜阳县锦屏镇大雨淋村村委证明、承诺书一份以支持其请求。经审查查明:已生效的(2014)宜民三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载明,被告白米林欠原告杨花群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关利息,被告白米林从2014年7月起每月30日前给原告至少3万元,至2014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本息。被告左小丽、河南中通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白米林、左小丽、河南中通矿建工程有限公司均未履行法定义务,杨花群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花群于2017年5月6日因病去世。2017年7月17日宜阳县公证处出具(2017)宜证民��262号公证书载明:被继承人杨花群死亡时遗留的享有对债务人白米林、左小丽、河南中通矿建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叁拾万元整,由其长子陈静雷、次子陈冰雷继承。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花群现已死亡,且(2017)宜证民字262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确认其子陈静雷、陈冰雷为其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继承人,故陈静雷、陈冰雷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陈静雷、陈冰雷为(2017)豫0327执恢121号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丽审 判 员 沈克敏人民陪审员 马霄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二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