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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郝宝仲与黑龙江中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宝仲,黑龙江中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637号申请执行人:郝宝仲,男,1957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黑龙江中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0号楼701室。法定代表人:张国旺,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宝仲与黑龙江中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01340元、案件受理费2327元,并承担执行费1420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经查被执行人无车辆及房产信息,申请执行��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志鹏审判员  王 钒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