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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3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清成海参药品点与大连博翔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清成海参药品点,大连博翔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912号原告: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清成海参药品点。住所地: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永增村。经营者:宋清成,男,汉族,1964年10月16日出生,住大连花园口经济区。被告:大连博翔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黑岛镇。法定代表人:于泽山。原告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清成海参药品点与被告大连博翔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后因原告既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1款11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20条、第2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徐文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美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