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22执82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德瑞申请执行刘时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瑞,余元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2执823号之四申请人王德瑞,男,汉族。被执行人余元强,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光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的(2012)光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余元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元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元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余元强在光山县农村信用联社斛山信用社账户6229****,冻结方式为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洪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