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韩敬、高瞻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敬,高瞻,郑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379号申请人韩敬,女,汉族,1990年4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高瞻,男,汉族,1983年12月10日出生,住荥阳市。被申请人郑印,男,汉族,1991年10月10日出生,住荥阳市。申请人韩敬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高瞻、郑印银行存款331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现金331500元就本案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瞻、郑印银行存款三十三万一千五百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景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