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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执民字第124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杭州文华藤艺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杭州文华藤艺有限公司,陈文华,杭州万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124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8828400-1,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河街58号。负责人吴坚毅。被执行人杭州文华藤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084118-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联谊村(董家桥)。法定代表人陈文华。被执行人陈文华,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杭州万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587843-5,住所地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南环路3276号。法定代表人沈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29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陈文华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泰和花园牡丹苑3幢1单元101室,建筑面积154.96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2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7年6月13日,竞买人谢海燕以2600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陈文华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泰和花园牡丹苑3幢1单元101室,建筑面积154.96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2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杭萧国用(2014)第001602号,内容详见杭华正评(2017)字第145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谢海燕(身份证号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谢海燕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谢海燕应持本裁定书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