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4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立艳与王宏、竹溪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立艳,王宏,竹溪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4财保14号申请人:王立艳,男,汉族,生于1979年7月28日,居民,湖北省郧县人。被申请人:王宏,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13日,居民,湖北省竹溪县人。被申请人:竹溪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幸福路777号。法定代表人:廖义荣(系王宏妻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王立艳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竹溪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竹溪县城关镇长安路以北的土地予以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担保人郭瑞以其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人民南路,房权证号为茅箭区字第××号所署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立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竹溪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竹溪县城关镇长安路以北的土地,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让、转让、变卖、抵押。二、查封茅箭区字第20××04号房产证所署房产,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由郭瑞予以保管、使用,但不得毁损、转移或者变卖。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王立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李从鑫审判员 谌德武审判员 柏自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瑞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