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榆林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与李总军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097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依据陕西省佳县公证处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2017)陕佳证执字第001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李某某应向榆林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支付本金人民币189100元,利息10360元,本息共计199460元;负担执行费289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或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0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刘德贵执行员 项志军执行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卫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