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章立本、王银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立本,王银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3执7号申请执行人:章立本,男,194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被执行人:王银兰,女,195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章立本与王银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303民初3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随时可以请求本院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303民初3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松代理审判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许富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岳凯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