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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02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玉霞与被执行人洪凤春、张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霞,洪凤春,张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02执193号申请执行人王玉霞,女,1960年4月6日出生,蒙古族。被执行人洪凤春,男,1959年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淑清,女,1961年3月2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霞与被执行人洪凤春、张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玉霞对被执行人洪凤春、张淑清享有债权53,360.00元。被执行人洪凤春、张淑清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玉霞7,0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洪凤春、张淑清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玉霞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102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吴勇刚审判员 蓝晓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冷文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