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永祥与田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祥,田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11民初1184号原告:张永祥,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九站街道三道岭村*组。被告:田聪,男,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林市丰满区红旗街道五委*组。原告张永祥与被告田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张永祥、被告田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永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田聪立即偿还张永祥借款本息合计11万元;2.诉讼费由田聪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月20日,因田聪有急事急需用钱,张永祥从银行取出6万元现金交到田聪手中。田聪说几年就偿还。之后田聪说还不上了,同意按2分利每月支付利息。截至2017年1月4日,本息合计11万元整,田聪推拖至今。田聪承认张永祥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田聪承认张永祥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永祥借款本息(截至2017年1月4日)合计1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被告田聪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 洋二〇一七年��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秋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