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5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陆敦平与叶乃虎、李巧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772号原告:陆敦平,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叶乃虎,身份信息不详。被告:李巧兰,身份信息不详。原告陆敦平与被告叶乃虎、李巧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销对被告叶乃虎、李巧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敦平撤回对被告叶乃虎、李巧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克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