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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执16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菊良诉长沙市雨花区湘都水郡酒店劳动争议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菊良,长沙市雨花区湘都水郡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16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菊良,女,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湘都水郡酒店。经营者:王启成。申请执行人陈菊良与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湘都水郡酒店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雨劳人仲案字【2016】第275号《仲裁决定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12232元,本案申请执行费83元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和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暂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纳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其它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刘华波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