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2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陆斌与史向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斌,史向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386号申请执行人陆斌,男,汉族,1986年10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史向航,男,汉族,1985年7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陆斌与被执行人史向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6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史向航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陆斌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嗣后,被执行人史向航将本案案款人民币1061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陆斌,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9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2386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艳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