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雷某犯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7刑初11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农民。2017年3月6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高陵区看守所。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高检公诉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雷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疗机构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西安市高陵区(原高陵县)张卜镇xx村七组租用民房开办诊所为前来就诊的患者开具处方,治疗疾病。西安市高陵区卫生局于2015年10月、2016年3月先后两次对雷某从事非法行医活动进行行政处罚,责令雷某停止诊疗活动,并进行罚款。2016年11月26日,西安市高陵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再次对雷某开设诊所进行检查时发现,雷某继续从事诊疗活动,遂将该案移送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张某、赵某、刘某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移送书、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结案报告、证明,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卫生监督意见书,辨认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被告人雷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及医疗机构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经查,被告人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罚金10000元(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商文博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人民陪审员 徐增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穆知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