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4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武铁成与李景安、杨国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铁成,杨国英,李景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4239号原告:武铁成,男,1937年9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存,北京李顺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根成(原告之弟),男,1951年9月28日出生,退休职工,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杨国英,女,1957年11月25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李景安,男,1952年5月30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武铁成与被告杨国英、李景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武铁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铁成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武铁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鲁文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