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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4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武铁成与李景安、杨国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铁成,杨国英,李景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4239号原告:武铁成,男,1937年9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存,北京李顺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根成(原告之弟),男,1951年9月28日出生,退休职工,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杨国英,女,1957年11月25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李景安,男,1952年5月30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武铁成与被告杨国英、李景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武铁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铁成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武铁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鲁文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