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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1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雪平与吕旺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雪平,吕旺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154号申请执行人刘雪平,男,生于1979年4月24日,住洛南县。被执行人吕旺旺,男,生于1996年5月12日,住洛南县。申请执行人刘雪平与被执行人吕旺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洛南法院作出的(2017)陕1021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雪平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第一项,申请执行标的155994.85元,案件受理费123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该案与王秋玲申请执行吕旺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有关联性,所以二案合并执行;该二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雪平、王秋玲与被执行人吕旺旺达成分段履行和解协议,即由吕旺旺于2017年5月19日前一次性清偿申请执行人刘雪平、王秋玲5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再履行完58000元,共计履行108000元,其余案款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刘雪平、王秋玲已领取50000元,法院收取执行费200元,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1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被执行人若到期后拒不履行和解协议内容,法院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冀 明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