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全林诉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政府等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4行初9号起诉人:王全林,男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起诉人王全林诉称,被告辽源市交通局于2005年在寿山镇七一村征地建设立交桥,由龙山区人民政府设立龙山区七一立交桥工程建设指挥部,具体征地实施者为寿山镇人民政府和工程建设指挥部。征用原告的部分承包田,并给予适当的补偿,剩余0.913亩未征用,仍归原告承包。但去往该承包地的通道被立交桥的路基护坡封住,没给原告预留耕地通道,虽经原告多次上访,但均未得到解决,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为原告恢复去往耕种承包田的通道;二、被告给付自2005年起至2017年期间原告不能耕种的土地收益;三、案件受理费用由四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提起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经释明后起诉人仍坚持起诉四被告,不应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全林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志审 判 员 关大力代理审判员 肖翠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