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颜建利申请执行牛文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建利,牛文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7102执75号申请执行人颜建利,男,195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韦鹏,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牛文科,男,1993年2月6日出生,汉族。颜建利申请执行牛文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陕7102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牛文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颜建利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530.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牛文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牛文科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房产信息、土地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2017年7月24日,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颜建利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牛文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颜建利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本裁定及已生效的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冬青代理审判员 廖 亮代理审判员 吕建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