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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8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国忠与张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国忠,张文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8900号原告:蔡国忠,男,196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汉生,东阳市玉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文彬,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蔡国忠为与被告张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张文彬立即归还蔡国忠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04年1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汉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文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认定:蔡国忠与张文彬系朋友。2004年1月15日,张文彬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蔡国忠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后张文彬未归还借款。蔡国忠催讨无果,诉至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张文彬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蔡国忠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7年7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驳回蔡国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蔡国忠负担25元,由张文彬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范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蕴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