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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1执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树蓬与魏正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树蓬,魏正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1执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树蓬,男,1972年4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魏正隆,男,1974年7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在执行杨树蓬与魏正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正隆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无房管及工商登记信息,依法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也无法联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崇润审判员  王普贤审判员  杨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