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1执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树蓬与魏正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树蓬,魏正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1执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树蓬,男,1972年4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魏正隆,男,1974年7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在执行杨树蓬与魏正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正隆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无房管及工商登记信息,依法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也无法联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崇润审判员 王普贤审判员 杨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