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2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赵喜林、田建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喜林,田建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82执321号申请执行人赵喜林,男,汉族,1958年10月11日出生,住所地沙河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田建臣,男,汉族,1971年5月20日出生,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582民初1027号,于2017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田建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田建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田建臣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冀D×××××海马牌汽车一辆。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田建臣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学文审判员 高起芳审判员 石社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