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行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初松芳诉莱州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莱州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象城分公司不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法定职责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松芳,莱州市国土资源局,莱州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象城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683行初39号原告初松芳,女,195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秦亮平、刘馨远,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莱州市建新东街28号。法定代表人提云连,局长。委托代理人杨丽艳,莱州市国土资源局用地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张秋霞,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莱州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象城分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文化东路348号。负责人崔振贵,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初松芳诉被告莱州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莱州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象城分公司不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初松芳以正与第三人协商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初松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海丽人民陪审员 孙建国人民陪审员 孙松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栋 关注公众号“”